法院:村规民约应合法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石门镇某村委会根据本村制定的《村规民约》及90%以上村民表决的决定,强行抽回了村民葛某出嫁女儿的承包地。日前,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与村民葛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村民葛某继续承包女儿的1.65亩承包地。
□案情
1998年农村土地延包时,该村村民葛某承包本村4口人的土地7.4亩,承包期为30年。2005年2月,村委会以村民葛某长女出嫁为由,在其长女的户口未迁出本村的情况下,强行抽回了葛某的承包地1.65亩。葛某多次反映,村委会以此做法是村两委研究决定的为由拒不返还。2006年7月4日,葛某到临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退回其强行抽回的土地。
□争议
村委会认为,村委会有权抽回葛某所起诉的土地。理由是:根据本村《村规民约》及90%以上村民表决的决定,如本村因新增人口需要补地的,应从出嫁、死亡等人口减少的家庭中抽地。葛某则认为,他在1998年土地延包时承包的土地期限是30年,临沭县人民政府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他长女的户口未迁出本村,也没有在男方分得土地的情况下,村委会以他的长女已出嫁为由,强行抽回他长女的承包地不符情理,更不合农业土地承包的规定。
□分析
法院经调查查明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一、临沭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葛某的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葛某的长女出嫁后,个人享有的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被告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制定的《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以原告违反村规民约为由,强行抽回原告长女享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村委会退回其强行抽回的村民葛某出嫁女儿的承包地1.65亩;诉讼费170元由被告负担。
□启示
当前社会是法制社会,不论单位还是个人的行为都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村委会作为基层的一级法人组织,更应当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在制定约束村民行为的制度时,应该首先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尤其在制定关系村民生产生活的土地承包“民约”时,必须吃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使自制的土地承包“民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吻合,否则在调动村民土地承包关系时,就会出现侵害村民利益的违法行为。村委会因为自制的“民约”不符合法律规定败诉,既失去了相当一部分民心,也给以后的工作开展带来被动,这样的教训值得吸取。